A:有的。新规对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作出了调整,下面来给大家一一讲解。 1.变更增加小型汽车驾驶证考试要求。对已持有小型自动挡汽车(C2)准驾车型驾驶证申请增加小型汽车(C1)准驾车型的,应当考试科目二和科目三,取消了理论考试也就是我们的计算机考试。 2.变更增加摩托车驾驶证考试要求。已持有轻便摩托车(F)准驾车型驾驶证的,申请增加普通三轮摩托车(D)、普通二轮摩托车(E)准驾车型的,或者持有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证申请增加普通三轮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应当考试科目二和科目三。同样是取消了理论考试。 3.新增轻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考试要求。已持有大型客车(A1)、城市公交车(A3)、中型客车(B1)、大型货车(B2)、小型汽车(C1)、小型自动挡汽车(C2)准驾车型驾驶证申请增加轻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也就是C6驾驶证的,需要考科目二和科目三中的安全文明驾驶常识。也就是说不需要参加理论考试和科目三的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4.变更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汽车的考试要求。已持有大型客车(A1)、重型牵引挂车(A2)、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C1)、小型自动挡汽车(C2)准驾车型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的条件,但符合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C5)准驾车型条件,申请变更的,应当考试科目二和科目三。 5.变更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考试要求。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A1)、重型牵引挂车(A2)、城市公交车(A3)、中型客车(B1)、大型货车(B2)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 这一条变化就比较大,原先外籍换证,如果群众选择大车型驾驶资格,仅仅需要考科目一和科目三,现在增加了科目二的考试,就是提高了要求,不过这也是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负责的态度。 目前新规要求: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符合申请条件,且取得该驾驶证时在核发国家或者地区一年内累计居留九十日以上的,就可以申请对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属于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A1)、重型牵引挂车(A2)、中型客车(B1)机动车驾驶证的,还应当取得境外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两年以上。
Q:实习期限制方面有哪些变化?
A:现行的部令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那么在实习期内是有严格的上路要求的,给车主的出行也是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为了解决群众反映的实习期限制过多这个问题,新部令改进了实习期管理制度,明确初次取得汽车类或者摩托车类驾驶证的12个月为实习期,增驾每种车型不再单设实习期,解决群众反映实习期限制过多的难题。机动车驾驶人初次取得汽车类准驾车型或者初次取得摩托车类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 举个例子,如果你原先取得C1证,后来增驾了A、B类驾驶证,因为同属于汽车类型,那么新增驾的A、B类准驾车型就没有12个月的实习期了。同理,如果你原先取得的是摩托车的E证,后来增驾D证,因为同属于摩托车类型,那么新增加的摩托车D准驾车型也是没有实习期的。 同时,在现行的部令里提到的持有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构成犯罪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以及连续三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现行部令里是要求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的,但是新部令中这一条也是予以删除的,也就是不会被降级了。 A:新规对大客车等车型的申领年龄作出了很大调整,原先申领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年龄要求在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申领中型客车要求是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这次通通合并在一起,也就是说申请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轻型牵引挂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年龄要求统一在20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新规还将过去的牵引车准驾车型分成了两种,一种是重型牵引挂车(A2),第二种是轻型牵引挂车(C6)准驾车型,持有轻型牵引挂车的允许驾驶总质量小于(不包含等于)4500kg的汽车列车,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拖挂房车,能够更方便于满足群众驾驶房车出游的需求,也是促进房车旅游新业态发展。 同时,过去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年龄要求在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申请大型客车(A1)准驾车型的,年龄要求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这次新部令将大型客车(A1)和重型牵引挂车(A2)合并到一个年龄限制范围内,调整为在22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对申领轻型牵引挂车(C6)准驾车型的,年龄要求达到在20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就可以了。 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申请大型客车(A1)、重型牵引挂车(A2)准驾车型的,由原来的年龄要求在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调整为在19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这里我们就能发现,大车的申领驾驶年龄放宽了10年,能够更好的满足广大群众的一些驾驶需求。 A: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应当参加为期七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参加满分教育的次数每增加一次或者累积记分每增加12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时间增加七天,每次满分学习的天数最多六十天。 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应当参加为期三十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 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参加满分教育的次数每增加一次或者累积记分每增加12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时间增加三十天,每次满分学习的天数最多一百二十天。其中这30天的学习,现场学习和网络学习不得少于10天,剩余天数需自主学习完成,学习完成后参加理论考试。两次计12分的需要参加科目一和考科目三。三次记满12分的需要参加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的考试。 大家可以看到,这次对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对于多次记满12分驾驶人学习和考试的要求更严格了。对一个记分周期内多次记满12分的,延长学习时间,增加学习内容,增加考试科目,对多次违法驾驶人加强教育管理。 A:1.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超员、超速、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构成犯罪/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 2.有其他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3.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负同等以上责任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未满十年的; 4.三年内有代替他人参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行为的; 除了新增的4条,还有以下情况同样是不可以申请驾驶证的: 1.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2.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以及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 4.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5.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 6.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7.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8.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